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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會公告
轉發商務部、外交部、國資委、全國工商聯關于印發《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員工管理指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1-05-17 10:05:42)
各會員單位:
為在對外投資合作中樹立“互利共贏、共同發展”的經營理念,構建境外企業(機構)的良好勞資關系、實現對外投資合作業務可持續發展,充分重視對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員工的管理,現將《商務部、外交部、國資委、全國工商聯關于印發〈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員工管理指引〉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閱讀。
商務部、外交部、國資委、全國工商聯關于印發《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員工管理指引》的通知
商合發[2011]6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工商聯,各中央企業,各駐外使(領)館:
近年來,中國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及其員工數量逐步增多。為指導中國企業進一步規范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員工管理工作,我們制定了《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員工管理指引》(簡稱《指引》),F予印發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指導企業做好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員工管理工作的意義。構建境外企業(機構)良好勞資關系,做好員工管理,是貫徹落實“互利共贏、共同發展”開放戰略的需要,既有利于企業融入當地社會,實現對外投資合作業務可持續發展,也有助于樹立中國良好形象,促進雙邊關系。
二、有關部門要加強對企業的服務和指導,通過多種渠道和途徑,宣傳《指引》內容和精神,督促企業認真遵守中國對外投資合作和東道國勞動用工相關的政策法規。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建立與企業和中國駐外使(領)館有效聯系機制,指導企業做好員工管理工作。
三、各駐外使(領)館要按照《指引》的精神,加強對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員工管理工作的指導;可主動邀請或通過境外中資企業商(協)會邀請東道國勞動、出入境等主管部門向境外中資企業(機構)講解相關政策法規,幫助企業更好地在當地經營;定期組織開展對境外中資企業(機構)的監督檢查,提醒和督促其及時解決員工管理存在的問題,必要時通報其境內投資主體所在地人民政府或相關主管部門。
四、有關部門應按照《商務部 外交部 國資委關于進一步規范中國企業對外投資合作的通知》(商合發[2008]222號),對違法違規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企業給予相應的處理和處罰。
五、商務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員工管理工作情況進行巡查,并通報有關巡查情況。
商務部 外交部 國資委 全國工商聯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員工管理指引
第一條 本指引的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員工是指中國境內企業在境外設立的中資企業或機構雇用的國內人員、當地員工及其他國家員工。
第二條 境內企業開展對外投資合作要樹立“互利共贏、共同發展”經營理念,積極開展屬地化經營,根據實際需要確定國內人員的派出,盡量多為當地創造就業機會。
第三條 境內企業要認真了解和研究中國和東道國法律法規,特別是與勞動用工相關法律政策規定,并嚴格遵守,做到知法、守法,用法律規范用工行為,維護雙方合法權益。
第四條 境內企業要認真遵守中國有關規定,嚴格人員選派工作。派出人員應熟悉業務,身體健康,并擁有合法的出入境手續和工作許可。
第五條 境內企業要重視派出人員的語言能力建設。派出人員應具有一定使用外語對外溝通的能力。如派出人員不懂外語,企業除對其進行日常用語的基本培訓外(如外語100句等),還應配備必要的翻譯人員。企業可制定具體的量化培訓標準。
第六條 境內企業要加強對派出人員的行前教育、培訓和考核。有關商(協)會應幫助企業開展出國人員培訓。培訓內容重點是外事紀律、涉外禮儀、東道國社會概況、相關的法律法規、風俗習慣、宗教信仰等。培訓結束后應組織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能派出。
第七條 境內企業要教育其派出人員充分認識中國與東道國存在的文化差異,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平等對待當地雇員,尊重其宗教信仰和生活習俗,注意自己的言行,避免產生誤解。
第八條 境外企業(機構)要關注平等就業,避免出現種族、部落、膚色、宗教、性別等方面歧視做法。
第九條 境外企業(機構)雇傭當地員工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履行必要招聘程序,與雇員簽訂勞動合同,為雇員提供符合法律規定及雙方合同約定的工資待遇和社會醫療保險。
第十條 境外企業(機構)要為雇員提供必要勞動保護,遵守東道國有關生產、技術和衛生安全標準,制定安全生產操作規程,避免安全事故發生,并為雇員辦理相應的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一條 境外企業(機構)應建立與雇員日常溝通機制,認真對待雇員提出的合理訴求,及時答復,妥善解決,避免矛盾激化。對當地員工成立工會組織的,企業要設立專門部門或指定專人負責與工會組織的聯系和溝通。
第十二條 境外企業(機構)要慎重對待裁員,對確實需要解聘的雇員,要按照當地的有關規定履行合法的程序,并進行必要的解釋。
第十三條 境外企業(機構)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方式解決與雇員產生的分歧或糾紛;如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應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第十四條 境外企業(機構)應加強與東道國政府主管部門、有關行業組織的聯系,必要時征求其對勞資問題的意見和建議;如發生勞資糾紛,應及時向東道國有關部門通報并尋求援助,避免與雇員發生直接沖突。
第十五條 境外企業(機構)應主動加入境外中資企業商(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和協調,實現企業間的互相幫助、互相監督的良性互動。
第十六條 境外企業(機構)中方負責人應主動向中國駐外使(領)館報到登記,按照《對外投資合作企業在外人員相關信息備案制度》的要求報備人員信息;如發生勞資糾紛,應及時向中國駐外使(領)館、境內企業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門和工商聯如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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