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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疫情期間的合同糾紛?廣東商會與諾臣律師團隊開展相關法律問題解讀答疑
(發布時間:2020-02-26 11:15:46)
商會法律微講堂
 
近期,廣東以及省內各地市政府陸續出臺了積極幫扶企業的財政和稅收政策,包括降低用工成本、減免各項稅費等等,以減輕企業負擔,幫助企業恢復元氣。為了幫助企業正確解讀政策,及時解答法律疑難,引導企業妥善解決糾紛,有序恢復生產,廣東省縫制設備商會與法律戰略合作伙伴廣東諾臣律師事務所麥佳耀律師團隊開展疫情期間熱點法律問題系列分享活動。
本期的主題是:《合同糾紛(一)》
       主要內容:
一、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
二、類型合同的履行
三、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一、 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
 
問:雙方訂立合同后,發生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影響合同履行,是否構成不可抗力?
律師解讀
答:構成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因素。交易雙方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料到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發生,也不能克服,因此不屬于正常商業風險。
 
問:雙方訂立合同后,發生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影響合同履行,是否構成情勢變更?
律師解讀
答:視具體案情而定。
“情勢變更”是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正常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例子:一次性口罩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爆發前零售價是0.6元/個左右。但是隨著疫情的蔓延,口罩奇缺,一次性的醫用口罩變成了三塊、五塊都難買到,這種情形屬于交易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如果再按照原來的合同去履行實際上會對一方不公平,所以不可抗力有時會導致情勢變更。
 
問:合同因本次疫情影響無法履行,但雙方并未約定不可抗力條款,能否援引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呢?
律師解讀
答:“不可抗力”屬于法定免責條款。當事人即使未在合同中約定不可抗力條款或者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均不影響援用法律規定,主張不可抗力免責。
 
問: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的區別?
 
 
問:不良債權債權人因疫情障礙無法及時主張、行使權利的,訴訟時效是否中止?
律師解讀
答:本次疫情發生在不良債權訴訟時效最后六個月內,因疫情障礙導致債權人無法主張、行使債權的,訴訟時效中止,疫情結束之日起滿六個月,不良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二、 類型合同的履行
最高院疫情期間的審判工作文件指導
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關于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精神 切實做好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間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
 
 

廣東省高院疫情期間的審判工作文件指導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疫情防控民事行政審判通告》

1、買賣合同/購銷合同

問:因本次疫情導致不能及時、全面履行買賣合同,企業是否可以與他人協商延緩履行呢?
律師解讀
答:可以。雙方協商一致即可。
 
問:買方不同意延緩收貨時間的,賣方應如何處理以減少損失?
律師解讀
答:排查自身的生產經營安排, 核實是否還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針對以下不同的情況采取措施:
1.針對后續有履行可能性的合同:向買方及時發送《延遲履約告知函》/《中止履行通知書》,同時附上不可抗力證明文件。
2.針對永久不具有可履行性的合同:向買方及時發送《解除合同通知書》,同時附上不可抗力證明文件)
3.如買方訴至法院要求違約金的,可以不同時可抗力或情勢變更主張減免責,但最終是否須承擔違約責任應結合具體的案情分析。
 
問:賣方無法及時供貨,買方應如何處理以減少損失?
律師解讀
答:針對以下不同的情況采取措施:
1.針對后續有履行可能性的合同:向賣方及時發送《延遲履約告知函》/《中止履行通知書》,同時附上不可抗力證明文件。
2.針對永久不具有可履行性的合同:向賣方及時發送《解除合同通知書》,同時附上不可抗力證明文件)
3.對于貨期不能延遲的或延遲對生產經營影響重大的,從其他渠道購買,并考慮能否及時收貨和付款:
4.如賣方訴至法院要求違約金的,可以不同時可抗力或情勢變更主張減免責,但最終是否須承擔違約責任應結合具體的案情分析。
 
2、租賃合同
 
問:疫情期間,沒有實際入住或投入使用的經營性租賃房屋,業績下滑承租人可以不付房租嗎?
律師解讀
答:視案情。
1. 因疫情原因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或繼續履行合同按正常標準支付租金顯示公平,可通過協商或法律途徑(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減免租金。
2.司法實踐中既有支持免除或部分免除租金的判例,也有不支持的,以具體案情為準。
 
案例一:不支持
遼源市巨源工貿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姜玉閣、遼源市升華賓館企業租賃經營合同糾紛一案,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2003年因“非典”期間造成升華賓館停業4個月的經濟損失,因該損失是姜玉閣經營升華賓館期間遭遇的不可抗力,屬于正常的經營風險,該經營風險不應由巨源公司承擔,故一審判決中關于支持姜玉閣主張減免“非典”期間相應承包費18.2667萬元的判決內容錯誤,應予糾正。
案號: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吉04民終441號。
 
案例二:部分支持
洛陽市公路運輸管理處將其具備開業條件的星級賓館承包給新華房地產公司經營,其承包期限自2000年10月10日至2005年10月10日止。承包結束后,公路運輸管理處起訴要求償還拖欠水電等費用。
新華房地產公司稱“2003年9月,全國流行非典,期間,被告被迫停業6個月,但是支付租金共計為188299.9元,多付租金部分應抵扣其他費用”。最后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關于非典時期6個月的租金應否由原告承擔問題。2003年4-9月發生在全國各地的非典屬非常時期,在此期間,原、被告均遭受到了經濟損失,按照法律規定的公平原則,其損失應由原、被告共同承擔,故原告應按188299.9元的50%退還被告租金。
案號: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洛民終字第2021號。
 
案例三:全部支持
襄垣縣五陽新世紀有限責任公司、王樹文與郭宏偉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法官對非典期間的租金減免問題的觀點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案承租人剛經營酒店不久,2003年4月酒店抗擊“非典”關門歇業,歇業5個月,2004年5月許,酒店逢門前榆黃路拓寬改造,又歇業5個月,“非典”、榆黃路拓寬改造均是訂立合同時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觀情況,屬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期間承租人沒有經營收入,依法應免除承租人10個月租金11÷12×10≈91667元。
案號: (2018)晉04民終2272號
 
問:疫情期間,承租人可否不付房租或拖延不付房租,出租人可否主張違約責任或解除合同?
律師解讀
答:1.向出租人提出酌情減、免租金或緩交租金的書面申請,并提供證明材料,出租人同意的,可以減免或緩交;
2.出租人不同意的,承租人應當先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租金支付義務,同時書面明確申明保留通過司法途徑變更合同的權利,再通過仲裁或訴訟(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提出變更合同、減免租金;
3.擅自不付租金的,承租人可能須支付違約金。
 
問:疫情期間,如何處理因疫情引起的經營性租賃合同糾紛?
律師解讀
答:1.堅持自愿協商原則;
2.堅持公平原則,雙方當事人對因疫情造成的不能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均無過錯,由一方當事人承擔無過錯責任,有失公平,可以基于誠信和公平的原則,適當調整;
3.適當減免,視個案情況而定。全部免除,亦等于將不可抗力帶來的損害轉移至出租人一方承擔,亦不符公平的原則。
4.具體減免數額,根據個案具體情況酌定租金損失分攤比例,做到個案相對公平。
 
3、餐飲服務合同
問:與餐飲公司、酒店在病毒發生前訂立的服務合同(如開年飯、婚宴)受疫情影響,無法提供服務的,應如何處理呢?
律師解讀
答:(一)對于雙方約定的服務提供時間較晚的(如婚宴時間定于5、6月份的合同),目前來看正常履行即可。
(二)對服務提供時間在疫情期間的:合法合理前提下,協商解決。無約定的,可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1.有延遲履行的可能:靈活處理,可變更;
2.確實無法履行的(如開年飯):合同解除,須及時通知對方,避免擴大損失,客戶無須承擔違約責任,但酒店、餐廳因此造成損失的,根據公平原則損失共擔(實際損失如已產生的采購成本、人工成本、房屋租金等)。
注意:留存相關書面材料,避免潛在糾紛。
 
4、銀行貸款
問、受疫情影響,企業面臨較大壓力,銀行貸款能否延期償還?
律師解讀
答:能否延期償還銀行貸款,還需要看具體貸款銀行是否具有相應優惠措施(如中國銀行)。

若經核實無優惠措施的,我們建議盡量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與方式還款。

 

中國銀行:

三、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問:受疫情影響,交易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的繼續履行或變更協商不成時,任一方是否可以直接援引不可抗力單方解除合同呢?
律師解讀
答:(1)首先看雙方的合同有無約定因不可抗力嚴重影響合同履行時,雙方均有解除合同的權利,如有,可以行使約定解除權單方發函通知解除,自函件到達對方之日起合同解除。
(2)如無約定解除條件的,需要衡量是否具備法定解除權,即本次疫情是否導致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實現,如雙方交易要求季節性或者時效性的,過后不能再履行的,也可解除合同。
(3)如合同尚未具備解除條件的,可依據情勢變更主張變更合同
注意:如果未被認定享有解除權的一方卻單方解除合同的,可能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問: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應怎么處理?
律師解讀
答:1.“違約方”: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2.“守約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問:以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來抗辯是否就可全部免除違約責任?
律師解讀
答:不一定。企業如因本次疫情影響到合同的履行,應按照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如因未及時通知而導致對方損失擴大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問:在合法解除且履行通知義務后,提出解除合同一方無須承擔任何責任呢?
律師解讀
答:無須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可能需要承擔公平責任,合理分擔對方因疫情遭受的經濟損失。
 
法律微講堂
商會與諾臣律師事務所麥佳耀律師團隊在2月期間陸續開展《疫情期間熱點法律問題之勞動用工(一)》、《疫情期間政府對企業扶持政策的相關法律法規解讀》、《疫情期間熱點法律問題之合同糾紛》、《疫情期間熱點法律問題之勞動用工(二)》法律微講堂,收集了會員企業較為普遍存在的疑難法律問題,并向會員企業提供了法律意見和建議供大家作判斷和決策,助力會員企業打贏2020年的第一場戰“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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