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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熱點法律問題之勞動用工(二)
(發布時間:2020-02-29 11:25:38)
商會法律微講堂
近期,廣東以及省內各地市政府陸續出臺了積極幫扶企業的財政和稅收政策,包括降低用工成本、減免各項稅費等等,以減輕企業負擔,幫助企業恢復元氣。為了幫助企業正確解讀政策,及時解答法律疑難,引導企業妥善解決糾紛,有序恢復生產,廣東省縫制設備商會與法律戰略合作伙伴廣東諾臣律師事務所麥佳耀律師團隊開展疫情期間熱點法律問題系列分享活動。
本期的主題是:《勞動用工(二)》
主要內容:
一、工時與加班
二、工傷認定
三、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一、工時與加班
問:在疫情防控期間,企業是否需要嚴格執行加班的法律規定?
律師解讀
答:法律規定企業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員工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但是 在新冠病毒疫情這種特殊情況下:
1.對于承擔與疫情防控、保障任務有關的企業:如防疫物資生產企業,由于疫情嚴重影響人民的生命安全,需要緊急處理,且國家下發安排了緊急的生產任務,因此可不予按法定加班時間規定執行。
2.未承擔與疫情防控、保障相關任務的企業:要遵守法律規定在不超過法定加班最長時限范圍內安排加班。
3.無論企業是否承擔疫情防控工作,都需依法向員工支付加班費。
 
問:在春節假期、企業延遲復工期間,企業安排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崗位員工上班的,員工可否向企業主張加班工資呢?
律師解讀
答:不可以,加班費規定是針對標準工時制,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工作崗位不用按照這個標準支付加班費。
 
問:因受疫情防控影響,企業可否調整工時制度?
律師解讀
答:可以。企業經批準復工后,可根據自身經營情況,向有關部門申請調整工時制度,如標準工時制調整為綜合工時制等。
 
二、工傷的認定
問:員工在工作期間感染新冠病毒是否屬于工傷?
律師解讀
答:1.關于醫護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特指奮戰在抗疫一線的醫生、護士、輔助隔離人員等)在工作期間感染的:一律認定為工傷(人社部函〔2020〕11 號通知明確規定);
2.普通崗位的員工(非一線抗疫工作人員)在工作期間感染的:對此種情形,尚未有新的法律法規出臺,現有法律對工傷的界定是指員工在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患有職業病和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非員工主要原因造成),因此目前不宜認定為工傷;
特殊情形:
①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為疫區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視同工傷;
②在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3.員工在上下班途中被感染的,因為法律僅規定員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的屬于工傷,因此員工通勤期間感染的,目前來說不宜認定為工傷。
 
問:在法定假期結束后,用人單位要求員工在家上班期間發生事故傷害的,是否屬于工傷?
律師解讀
答:原則上屬于工傷,但員工需提供證據證明與其工作有關系。
 
三、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問:被采取隔離治療措施或醫學觀察措施或被當地政府限制出行的員工,與企業的勞動合同在疫情期間到期的,雙方的勞動合同是否就此到期了呢?
律師解讀
答:不能就此到期,應當順延。
1.勞動者被直接采取隔離治療措施的,勞動合同到期日順延至“隔離期結束之日”; 
2.勞動者被采取醫學觀察措施后未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的,勞動合同到期日順延至“醫學觀察期結束之日”; 
3.勞動者先被采取醫學觀察措施,后又被確診為患者采取隔離治療措施 的,勞動合同到期日順延至“隔離期結束之日”; 
4.勞動者未患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也未被采取醫學觀察或隔離治療措施,只是被當地人民政府限制出行的,勞動合同到期日順延至“當地人民政府宣布解除禁行措施之日”。
 
問:被采取隔離治療措施或醫學觀察措施或被當地政府限制出行的員工,未及時到崗,雙方能否解除勞動合同呢?
律師解讀
答:1.企業與員工可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企業不可單方解除。
2.如果員工確實受到受政策等客觀原因不能返回工作崗位的,企業可以與員工協商采取在家辦公,優先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協商請事假等方式解決。
 
問:企業安排員工疫情期間到湖北出差,員工拒絕的,企業能否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律師解讀
答:除事情緊急的,在疫情防控期間如果公司不考慮員工個人生命安全強制要求員工轉到武漢工作,員工可以拒絕,企業不能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否則,有可能被認為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承擔向員工支付賠償金的責任。
 
問:受疫情影響,企業不能復工,企業能否以雙方的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為由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律師解讀
答:不能。
1.雖然在疫情期間,部分企業受新冠肺炎、政策等不能歸因于企業的客觀因素影響,與員工的勞動合同無法履行,但疫情的影響是暫時性的,非永久性的,并不能證明勞動合同無繼續履行的可能性;
2.即使雙方的勞動合同永遠不能履行,企業也不能貿然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先與員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情況下,企業才可依法解雇該員工,留存協商和提出變更合同內容的證據。
 
問:不屬于工傷的員工確診感染新冠病毒、痊愈后,假如留下后遺癥,無法勝任現在的工作的,企業能否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律師解讀
答:企業不可以直接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企業需先為員工安排其他工作(該工作需與該員工的現有勞動能力相匹配、薪資不得低于之前的工資水平),員工在這種情況下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公司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需要支付N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問:勞動者拒絕接受與傳染病有關的預防控制措施,或故意傳播病毒的,用人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律師解讀
答:根據法律規定,員工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不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員工僅僅是被采取行政拘留或者訓誡等行政處罰措施的,企業不可依據這種情形解雇員工。
 
問:企業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困難的,能否直接裁員?
律師解讀
答:建議企業不要隨意裁員,可與員工協商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
但確實無法維持正常經營的、同時具備《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情形,企業可以裁員,但應履行裁員的法定程序。
 
問:公司在什么情況下才能裁員?
律師解讀
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業可以進行經濟性裁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問:公司裁員應履行的法定程序?
律師解讀
答:1.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
2.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聽取≠采納,在裁減人員方案體現即可);
3.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4.向全體職工公告實施,并向裁減人員支付經濟補償金。
注意:企業需保留履行裁員法定程序的書面證據,如向員工、工會說明情況的通知、股東會決議、會議紀要、會議視頻等。
 
問:裁員時,不能裁減什么員工?
律師解讀
答:1.確診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的企業職工。
2.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3.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4.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5.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6.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問: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什么員工?
律師解讀
答:(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注意:用人單位裁減人員后,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問:疫情期間,企業在什么情況下可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律師解讀
答: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注意:
員工因以上原因被解雇的,企業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但企業務必保存好員工存在過錯的證據。
 
 
法律微講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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